淮安市清江浦區司法局立足社區矯正工作“幫扶”職能,從心理、社會、經營等方面為社區矯正對象營造良好改造環境。
一是“專業疏導”幫助營造良好“心理環境”。2024年11月15日,司法所工作人員通過信息化核查發現,社區矯正對象袁某已經連續三日無外出軌跡,多次電聯袁某均無人接聽,考慮到袁某患有抑郁癥,有自殘自傷傾向,立即聯系社區網格員共同進行上門查訪,發現袁某已吞服30多顆安眠藥。司法所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將勸送至附近醫院就診,并將此情況向街道政法委員及區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匯報。待袁某身體情況穩定后,司法所工作人員與其開展談話,勸導其重視病情、按時服用抗抑郁藥,并在征得其同意后報請區社區矯正機構安排心理咨詢師對其進行專業心理干預,并將袁某確診重度抑郁、存在情感性精神障礙、有自殺史的整體情況通報區衛健委、區公安分局和屬地街道,按照易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四位一體”管控要求落實包案責任。經兩輪專業疏導,配合藥物治療,袁某的精神面貌有了一定改善。
二是“調解糾紛”幫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2024年12月12日,區社區矯正機構接到市民舉報電話,反映社區矯正對象繆某某在淮安區、淮陰區等多個區域活動并將手機留在家中逃避信息化監管。工作人員告知其淮陰區、淮安區和清江浦區均屬市轄區,屬于法定活動范圍,但會對繆某某“人機分離”違規問題進行核查。針對舉報內容,區社區矯正機構立即嚴查繆某某近期活動軌跡和語音抽查數據,并結合“化解矛盾風險 維護社會穩定”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對繆某某進行專門談話,未發現違紀違規情況,但排查到一起涉債糾紛。電話反饋中,舉報人對核查結果表示認同,并解釋稱繆某某尚欠自己數十萬元,擔心其離開淮安后直接失聯、不再歸還欠款。區社區矯正機構就“是否需要組織調解”征詢舉報人和繆某某意見,經雙方同意,聯合司法所、街道調解員以及助矯律師,從情、理、利、法多個角度展開“背對背+面對面”調解,在多方見證下,雙方達成和解并簽署定期還款協議。
三是“簡化審批”幫助營造良好“經營環境”。2025年1月16日,社區矯正對象吳某某向區社區矯正機構送上一面寫著“為人民服務,為群眾解憂”的錦旗,此時距離其發出“你們不讓我出去,就是要我死”的極端言論僅過去3個月。入矯首月,吳某某即被司法所查到“未按規定在請假時間段外出”,處理過程中,吳某某突然情緒失控,大喊“沒了活路,不如自殺”。經安撫了解,吳某某常年經商,案發后不僅多年積蓄化為烏有,還背上巨額債務,如果無法外出經營服裝生意,很難看到生活的希望。針對吳某某因從事經營活動需經常外出的現實情況,經與區人民檢察院會商,決定以《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經營性外出管理辦法(試行)》為依據,對吳某某進行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身份認定,為其開啟經營性外出“綠色通道”,在嚴格執行“事前司法所專項審查、事中社區矯正機構專門核查、事后檢察機關專案督查”的前提下,簡化經營性外出審批流程,此后,吳某某未再發生違規違紀行為。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