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城市管理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要文電、綜合調研、新聞宣傳、建議提案、文書檔案、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督查督辦、保密、會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及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承擔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會務工作。負責教育培訓工作。
(二)法制科(執法監督科、行政審批科)承擔政策措施、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行政處罰法制審核工作。承擔全區城市管理執法指導、執法監督、法制宣傳工作。負責法律文書、執法證件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牽頭負責全區城管執法隊伍的執法和檢查監督、考核評議。承擔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戶外廣告等行政許可服務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牽頭做好信訪穩定、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與法治建設、平安建設工作。負責城市管理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三)市容管理科(停車設施管理科)。擬定市區市容管理的總體規劃、實施計劃等。負責市區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落實工作。負責市區除高炮、公交車身廣告、公交站臺、內環高架嚴管區域內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指導督查市區戶外廣告、亮化設施及非法小廣告管理。負責市區主次干道兩側和廣場周邊等公共地段修建、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及臨街建筑物外觀裝潢裝飾管理。牽頭負責市區占用廣場、綠化帶、小游園和臨時馬路市場、占道攤點的監督管理。負責市區養犬長效管理和考核工作。開展市容管理示范路創建活動。負責轄區公共停車場的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轄區道路停車設施、市區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牽頭實施市區公共停車秩序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組織開展與城市管理相關的系列創建活動。負責開展指導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牽頭負責高質量跨越發展考核工作。承擔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區防治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環境衛生管理科。擬訂全區環境衛生管理的總體規劃、實施計劃和政策措施,編制市區衛生設施興建、維修、改造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環境衛生方面科技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以及新技術的開發應用與推廣。負責垃圾分類處理。負責環衛作業質量的指導、考核、監管,優化全區垃圾收運體系。指導城市道路、河道兩岸的清掃保潔、垃圾清運管理;牽頭做好環境整治工作。指導鎮開展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五)財務裝備科。負責城管裝備的編制、采購、處置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城管專項經費計劃的編制、分配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規費(含罰沒收入)票據、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參與承辦政府工程或重大項目的招標工作和資金使用管理。負責城管系統財務工作的業務指導。會同發改、財政部門按規定擬訂調整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政府規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并負責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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