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城市管理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嚴格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穿著制式服裝和佩戴標志標識規范落實,11月22日,市城管局印發了《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著裝管理規定》。為促進各縣區準確理解,現對相關內容進行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著裝管理,樹立城市管理執法隊伍良好形象,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范》(建督〔2018〕77號)《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供應管理辦法》(建督〔2017〕31號)《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技術指引(試行)》(建督政函〔2017〕1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關于嚴格執行統一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有關規定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44號)《江蘇省城市管理協管人員服裝和標志標識配備標準》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二、主要內容
本規定所稱著裝包括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中,制式服裝包括常服、執勤服、夏裝制式襯衣、單褲、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標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號、領帶、腰帶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在執法活動外的日常工作和學習時,可以根據需要著制式服裝。執法人員參加宣誓、檢閱、重大會議等集體活動時,應當著常服。執法人員原則上每年6月至9月應當著夏裝,11月至次年3月應當著冬裝,年度其余時間應當著常服或春秋執勤服。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季節、氣候、溫度實際變化情況,統一規定季節換裝時間。
三、監督管理
各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執法人員著裝行為納入執法監督范圍,并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對不按本規定著裝的執法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于隨意改變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標志標識,非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著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城市管理協管人員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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