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320812MB0500419K/2024-00075 | 發布機構 | 清江浦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4-09-30 |
文 號 | 清政規〔2024〕1號 | 主 題 | 政府文件/規范性文件 | 體 裁 | |
文 號 | 清政規〔2024〕1號 | 主 題 | 政府文件/規范性文件 | 時效說明 | 有效 |
各園區、鎮(街道),區各有關部門:
現將《江蘇淮安古淮河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聯閱讀:《江蘇淮安古淮河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江蘇淮安古淮河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為加強江蘇淮安古淮河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古淮河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保障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古淮河濕地公園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古淮河濕地公園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濕地管理與利用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循“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
第四條 古淮河濕地公園內的水體、野生動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均屬古淮河濕地公園的生態資源,應當嚴加保護。
第五條 將濕地保護納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措施保護濕地面積穩定,提升濕地生態功能,建立區政府主導、有關部門參與的濕地保護協調機制。屬地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章 職責與義務
第六條 淮安古淮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園管理中心”)是古淮河濕地公園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古淮河濕地公園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實施古淮河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管理計劃;
(二)制定古淮河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規定,并通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告知公眾;
(三)開展濕地巡查管護、資源監測、宣傳教育等活動;
(四)保護和管理濕地內野生生物等自然資源;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資規局清江浦分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古淮河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資源和濕地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市資規局清江浦分局、區住建局、農水局、清江浦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濕地保護、修復、管理有關工作。
區發改委、財政局、交通局、文旅局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資規局清江浦分局應當建立健全濕地資源監測網絡,按照監測技術規范開展濕地動態監測,及時掌握濕地分布、面積、水量、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狀況等變化信息,依據監測數據對濕地生態狀況進行評估,依法發布預警信息。
第九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開展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濕地保護知識宣傳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破壞濕地的行為有權舉報或者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控告的市資規局清江浦分局、公園管理中心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依法保護舉報人、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規劃與利用
第十一條 古淮河濕地公園規劃是古淮河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利用和監督的基本依據。公園管理中心負責編制或修編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規劃期一般為十年,原則上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保持一致。
經批準的規劃不得隨意修改。規劃期屆滿前兩年,公園管理中心應當組織評估,作出是否重新編制規劃的決定,且在新規劃批準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古淮河濕地公園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設立保護標志,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志。
第十三條 古淮河濕地公園按照一般控制區管理,可以規劃生態保育區和合理利用區,統籌生態保護修復、旅游活動和資源利用,規劃的活動和設施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管控要求。
(一)生態保育區以承擔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為主要功能,可以規劃保護、培育、修復、管理活動和相關的必要設施建設, 以及適度的觀光游覽活動。根據保護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態保育區內劃定不對公眾開放或者季節性開放區域。
(二)合理利用區以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游覽、休閑健身等旅游活動為主要功能。嚴格控制滑雪場、游樂場以及人造景觀等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確需規劃的,應當附專題論證報告。禁止擅自在古淮河濕地公園內從事房地產、高爾夫球場、開發區、會所等開發活動以及與保護管理目標不一致的旅游活動。
第十四條 公園管理中心應當依據規劃確定旅游區域、線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務設施,有序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游覽、休閑健身等活動。
古淮河濕地公園內的危險地段和不對公眾開放的區域、線路,應當設置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進入相關的區域、線路開展旅游活動。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結合本地區人文元素、歷史文化、自然景觀等,開展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生態旅游、生態農業、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拓展濕地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
第十六條 作為國家級濕地公園,古淮河濕地公園列入省級重要濕地名錄,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除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省重大項目以及無法避讓且符合區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外,禁止占用濕地。
第十七條 在確保濕地面積和生態功能穩定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濕地資源。在濕地范圍內從事旅游、種植、水產養殖等利用活動,應當充分考慮濕地資源承載能力,避免破壞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和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并采取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古淮河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燒荒、砍伐林木;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四)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采挖原生地瀕危、稀有植物以及捕撈魚類、鳥類、爬行類、哺乳類等野生動物、濫采野生植物、撿拾鳥卵等破壞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五)向古淮河濕地公園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十九條 因違法占用、開采、開墾、填埋、取土、排污等活動,導致濕地破壞的,違法行為人應當負責修復。違法行為人變更的,由承繼其債權、債務的主體負責修復。
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濕地破壞,以及濕地修復責任主體滅失或者無法確定的,由區政府組織實施修復。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中心積極落實區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濕地公園內受損、退化自然生態系統和野生生物生境以及廢棄地等的一體化保護和修復等工作部署,提升生態系統穩定性、持續性和多樣性。
第二十一條 市資規局清江浦分局、區住建局、農水局、清江浦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濕地的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屬地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區域內濕地保護需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濕地巡護工作,明確人員落實濕地巡護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古淮河濕地公園范圍內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一)古淮河濕地公園內合法權益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的生產生活及設施建設;
(二)符合古淮河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要求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
(三)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動和設施建設;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在古淮河濕地公園內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古淮河濕地公園內開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活動和設施建設,應當征求市資規局清江浦分局和公園管理中心的意見。其中,國家重大項目建設還應當征求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意見;開展第二十二條(三)、(四)項的設施建設,古淮河濕地公園規劃確定的滑雪場、游樂場等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項目建設,以及考古發掘、古生物化石發掘、航道疏浚清淤、礦產資源勘查等活動,應當征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四條 公園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濕地教育和科普宣傳系統,完善濕地教育和科普設施建設,加強與科研院所、學校以及社會組織等機構合作,開展形式多樣、針對不同社會群體的科普宣傳和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 公園管理中心應當依法依規做好古淮河濕地公園范圍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的預防和處置工作。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應對火災、大風以及暴雨暴雪冰雹等極端天氣、溺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 公園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巡護制度,設立巡護站點,配備巡護人員,定期組織開展巡護管護,及時發現、制止、報告破壞古淮河濕地公園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公園管理中心應當對其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生產經營項目以及其他利用濕地資源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市資規局清江浦分局、區住建局、農水局、清江浦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監督公園管理中心做好濕地保護利用工作。
第二十八條 進入古淮河濕地公園的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公園管理單位的管理,保護濕地資源,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文明游覽體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建立濕地執法協作機制,根據濕地保護工作需要,組織市資規局清江浦分局等部門開展濕地保護聯合執法,依法實施綜合執法,推動建立濕地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資規局清江浦分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古淮河濕地公園保護有關責任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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